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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豫建建〔2017〕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推进既有住宅装修装饰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住宅装修装饰市场秩序,加强住宅装修装饰管理,提高住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住宅装修装饰消费环境,根据《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依据《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豫建建〔2012〕96号)办理的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于2017年5月31日废止。
附件: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2017年3月16日       
附  件

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

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既有住宅装修装饰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住宅装修装饰市场秩序,加强住宅装修装饰管理,提高住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住宅装修装饰消费环境,根据《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一般规定
(一)本省城市区域内从事住宅装修装饰活动,对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综合评价,运用综合评价结果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住宅装修装饰,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装饰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修装饰的建筑活动。
本方案所称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方案和评价标准,对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装修装饰建筑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的量化评分。
住宅装修装饰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且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全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对全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权,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负责全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的管理工作。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承担住宅装修装饰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住宅装修装饰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规定,开展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宅装修装饰主管部门应明确本辖区内的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综合管理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工作。
(四)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方案、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方案的工作目标为:逐步建立符合我省住宅装修装饰行业特色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吸纳社会各方对装修企业的评价意见,推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服务。
二、评价机制
(五)新设立的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纳入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系统。
(六)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的综合评价分为:企业通常行为评价、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评价,其各类评价的具体内容、要求等在评价标准中明确。
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各类行为评价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七)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的综合评价采取加减累计分制计算。加减累计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一定时间段内所有行为评价分值的加减累计。
三、企业行为信息采集
(八)企业行为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评价实施单位或装修装饰人评价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采集、县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牌,公示企业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方式、工程开工和竣工日期、当地住宅装修装饰评价实施单位联系方式、企业信息查询方式等内容。
(九)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当年内的工程业绩信息,均可获得业绩分,无业绩的不得分。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业绩信息,应由企业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登记相关施工合同和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工程竣工后由装修装饰人基于真实的情况予以评价确认。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对该工程业绩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进行审核。
(十)各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的获奖信息,应由企业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十一)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违法信息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处罚信息,应由企业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评价实施单位申报,或由评价实施单位收集录入系统。
(十二)如对企业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存有争议,需要进行现场行为信息采集的,应当由工程所在地评价实施单位指派评价人员或委托当事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现场行为评价。
在现场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十三)评价人员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当事双方负责人当场签字。
(十四)当事双方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按本方案的第五部分相关规定处理。
负责施工的装修装饰企业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装修装饰人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十五)各物业管理区域内如出现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装修装饰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四、信息审核和管理
(十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采集、司法机关及县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采集的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行为信息,由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收到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的1个工作日内,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进行公示。
企业、装修装饰人自行申报的行为信息,由相关评价实施单位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应当由评价人员在评价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收到核查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进行公示。
(十八)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告知当事双方公示查询地址和公示期限。
公示无异议的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公示有异议的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按本方案的第五部分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十九)记载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长期保存。
(二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在“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网站上公示和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相同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
(二十一)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可以参考的证据或资料:
(1)各类表彰奖励的决定或文件;
(2)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3)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各主管部门的通报文件;
(5)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检查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书或处理决定文件;
(6)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书或文件。
五、异议处理
(二十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宅装修装饰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二十三)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二十四)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二十五)当事双方对现场行为评价当场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当日内在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二十六)公示期内的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异议,应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的当日内将异议在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二十七)评价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期内的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做出处理意见,并在处理意见送达异议人当日内在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复核。
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建复核小组做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并自次日起生效。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做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最终决定。
(二十八)建立异议信息统计分析制度,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定期将异议处理情况汇总分析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十九)生效的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六、评价的使用
(三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除可以登记企业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还可以记录相关从业人员的个人执业行为、绿色环保材料的使用情况以及企业对成品住宅工程的专业承包能力情况。
(三十一)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还可与建筑业企业库、人员库和业绩库相互联动,以便与企业的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相结合,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七、其他规定
(三十二)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在资质申报、诚信综合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予以通报或依法处理,并按标准实施评价。
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经责令仍不申报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执行,直至取消其评价资格。
(三十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牵头组织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信息记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于每年10月—11月份开展一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采集、汇总、报送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年度内能够准确采集、汇总、报送信息的主管部门和承办机构,可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反之,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三十四)各级住宅装修装饰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资格评定以及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参阅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各有关单位除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良记录的企业,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集中培训、媒体公示、向社会预警、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
(三十五)本方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三十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
2. 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评价表
3.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流程图
4. 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
5. 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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